编辑: JZS133 2019-06-30
南县工商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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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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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1(1)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企业各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保留 , 1(2)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企业各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保留 , 1(3)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企业各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第三款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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