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6-30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第四款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保留 , 1(4)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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