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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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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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詹鸿涛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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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审批及验收 , 1.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
…… , 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审查(2)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审核(3)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审查(4)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图审查3.决定责任:(1)处室的审核责任(2)分管领导的签发责任;
(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
……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审查(2)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审核(3)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审查(4)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图审查3.决定责任:(1)处室的审核责任(2)分管领导的签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