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1 |
(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的审批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的审批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则进行现场核查. ,,
, 4.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环节: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进行书面批复同意.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人防验核(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