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7-01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育法》,国发z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z1994〕2号、23号,国发z2010〕35号,财税z2010〕103号,财税z2016〕12号,鲁政发z2016〕10号,鲁地税四字z1997{6号,鲁地税地字z1996〕5号","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5","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育法》,财综z2004〕73号,财综z2006〕2号,财综函z2006〕9号,财综z2010〕98号,财税z2016〕12号,鲁政发z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z2015〕72号、财综z2001〕16号,鲁政发z2016〕10号,财综z2017〕18号,鲁残联教就字z2004〕40号,鲁地税发z2004〕58号,鲁政办发z2004〕50号,省政府第270号令,鲁财综〔2016〕60号,财税z2018〕39号,鲁财综z2018〕17号","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