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2

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授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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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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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 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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