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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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处罚结果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武胜县烈面镇贾梅鲜肉销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00000000000000000X 身份证 , 51162219860502*武)食药监食罚〔2019〕1号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 , 武胜县烈面镇贾梅鲜肉销售店涉嫌未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 0.345 ,,
, 2019/1/11 , 2019/1/17 , 2019/1/17 , 武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511322733424**** , 武胜县发展和改革局 , 11511322008790**** , 否 , 完全履行 , 武胜潘伟酒厂 , 个体工商户 , 00000000000000000X 身份证 , 44090319951003*武)食药监食罚〔2019〕2号 ,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武胜潘伟酒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警告、罚款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第
(九)项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 0.1 ,,
, 2019/1/11 , 2019/1/11 , 2019/1/11 , 武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511322733424**** , 武胜县发展和改革局 , 11511322008790**** , 否 , 完全履行 , 武胜勇君酒坊 , 个体工商户 , 00000000000000000X 身份证 , 51362319820426*武)食药监食罚〔2019〕3号 ,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武胜勇君酒坊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