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7 |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监督检查.4.《泉州市农业局关于下放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农〔2014〕2号)第一大项第四小项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实施部门:各县(市、区)、台商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局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6 , 县级农村屠工的资格认定 ,,
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2003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的屠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检疫检验知识,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持证上岗;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2.《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第三点第
(二)项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第三点第
(二)项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 县农业局 ,,
公民 ,
7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 第五条第一款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3]369号) 第一大项事项名称: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实施部门: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泉州市农业局关于下放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泉农〔2014〕2号). 第一大项,第一小点事项名称: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实施部门:各县(市、区)、台商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农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