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8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3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 区市场监管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登记申请材料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申诉途径).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C00030000 , 行政许可 , 企业集团登记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区市场监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C00040000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号,2006年10月31日公布)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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