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8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SC00050000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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