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9 |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或分公司;
7.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1.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3.监督责任.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5.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1.【法律】《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3月修正)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5.【部委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2014年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