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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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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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电站锅炉、充装许可单位在用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在用压力管道、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电梯、200吨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械、100吨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械、造船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门座起重机、客运索道类、大型游乐设施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丹东市质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行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G5004-2014)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已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
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第三十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