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9 |
1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1-2.【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2-1.【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三条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2-2.【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