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9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3-1.同1.3-2.【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4-1.【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三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4-2.【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1.【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五十二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5-2.【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6月27日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五十三条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5-3.【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未公开依法应提交材料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许可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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