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13

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 县 , 无审批权限 ,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对下级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3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区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3,《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通过,2016年2月修改)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4,《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2015年6月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

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 县 , 无审批权限 , 直接实施责任:完善许可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