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3 |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监督责任.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许可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通过,2016年2月修改)第七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4 ,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划转到区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十条: 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 , 无审批权限 , 指导监督责任: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