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9-07-14 |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确认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表三:行政监督检查(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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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2号)和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省政府令第180号)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商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为违法、违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或者便利条件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省金融工作机构可以将其列入从事相关业务的异常名单,通报各交易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金融工作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表四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1.《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