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4

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 行政处罚 ,,

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至

(七)项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市、县储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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