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4

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粮食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2.启动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检查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决定阶段责任: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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