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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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254 , 其他权利 , 年度报告公示 , 企业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1.监管环节责任:对相关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相关违规企业不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不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 1.监管环节责任:对相关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相关违规企业不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不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1.监管环节责任:对相关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