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7-16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总表,11项)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服务电话 , 法定期限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1 , 行政许可 , 2-1QLSJXK-1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地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

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2.审查责任: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3.决定责任: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0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4.送达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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