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6 |
6.在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牟取其他利益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自治区粮食局 , 监督检查处 , 0891-6324742 , 15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2-1QLSJCF-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5.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6.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7.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执行送达: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