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09
附件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情况表

43039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编制情况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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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有权力事项291项,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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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5项;

行政处罚269项;

行政检查3项;

行政强制10项;

其他行政权力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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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 组长: ,,

,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情况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是否为属地管理事项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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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公民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4644130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8元/本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计量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企业、事业单位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4647315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300元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4644130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电梯使用登记8元,起重机械使用登记8元,游乐设施使用登记8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8元,客运索道使用登记8元,气瓶使用登记2.4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40元,锅炉使用登记P≤0.8MPa24元,锅炉使用登记P>

0.8Pa48元,压力容器使用登记Ⅰ类、Ⅱ类24元,压力容器使用登记Ⅲ类40元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4647315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300元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4647315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每个机构1000元 ,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送达责任:出具书面材料,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情况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 , 调整前 ,,

是否为属地管理事项 ,,

调整方式及理由 ,,

调整后 ,,

,,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新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是 , 否 , 调整方式 , 调整理由 , 类别调整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项目 , 子项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 ,,

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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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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