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29
附件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事项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11项)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行政许可 ,

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1.

《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根据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于分级管理事项.《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下放计量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闽质监量〔2014〕203号)规定: 1.省质监局负责省直部门所属计量技术机构和市级计量所(院)任务授权;

2.设区市质监局负责县级质量计量检测所任务授权. ,

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

3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1.《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2.《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根据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4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

1.《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

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1.《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根据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

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2.《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根据国务院令666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行政许可 ,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行政服务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7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1.《计量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3.《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4.《认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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