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10-13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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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序号 , 省级 , 序号 , 市级 , 序号 , 县级 ,
0100398000 , 海域使用权许可 , 1.
海域使用权申请许可01003980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1 ,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1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1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许可010039800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2 ,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2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2 ,
1、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3.转让、出租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许可010039800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但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
转让、出租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经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转让、出租收益,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
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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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围海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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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海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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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海四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2、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四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4.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010039800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三条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