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10-26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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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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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主体 , 设定根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1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含4个子项) , 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许可 , 取消.子项1-4原为明政文〔2014〕270号文下放到各县(市、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列回市级目录,不作为下放事项,由县(市、区)公路分局承办. ,,

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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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

1.《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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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审批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为明政文〔2014〕270号文下放到各县(市、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列回市级目录,不作为下放事项,由县(市、区)公路分局承办.

3 , 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区交通运输局 ,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 行政许可 , 取消.原为明政文〔2014〕270号文下放到各县(市、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现列回市级目录,不作为下放事项,由县(市、区)公路分局承办.

4 , 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区住建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

5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 区林业局 , 1.《森林法》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2号令) , 行政许可 , 取消. ,,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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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6 , 印刷经营许可证设立、变更审批(打字、复印、影印、名片)(含3个子项) , 1.《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 , 区文体广电出版局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

594、

653、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五款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三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根据国发[2017]7号,取消. ,,

2.《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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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经营许可证》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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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200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

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含5个子项)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200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 , 行政许可 , 取消 ,,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效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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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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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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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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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再生育审批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 行政许可 , 取消

10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

区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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