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合理可靠地确定因完成任务所取得的专项奖补资金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核查清算后,按照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
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小于企业估计应享有的金额的,不足部分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
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