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3-06-1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制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信息员或者协管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个体和行业自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社会责任】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 鼓励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鼓励服务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就业帮扶、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者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许可条件】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