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5-05-01 |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延续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