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13

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

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第十七条【协调作用】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报电力企业备案;

(二)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应当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人员配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员投入.未经电力企业同意,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安全投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备及器具准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由本单位提供的设备、车辆、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标准,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现场设置监护人. 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由电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控】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电力企业要求,具体开展并且持续改进承包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承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承包项目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承包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理权力】对于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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