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企业.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信息报送】电力生产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