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28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肇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肇环字〔2017〕87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的发展情况,我县在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重新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煤、兰煤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的规定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煤 0.5% 10.0% 5.0% 兰煤 0.5% 10.0% 10.0%

三、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我县将城区全部建成区范围列入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东至321国道城雕公园,西至西湾水厂,南至沿江路、东豪路,北至香山大道东(新圩三桥)、解放北路(具体见附图).

五、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本县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德城街道办事处和新圩镇人民政府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县发改、经贸、财政、环保、住建、城管、规划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

八、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九、为适应我县城市发展,按照城市建成区的最新划定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日起《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德庆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府〔2014〕14号)废止.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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