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28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煤、兰煤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的规定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煤 0.5% 10.0% 5.0% 兰煤 0.5% 10.0% 10.0%
三、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我县将城区全部建成区范围列入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东至321国道城雕公园,西至西湾水厂,南至沿江路、东豪路,北至香山大道东(新圩三桥)、解放北路(具体见附图).
五、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本县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德城街道办事处和新圩镇人民政府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县发改、经贸、财政、环保、住建、城管、规划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
八、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九、为适应我县城市发展,按照城市建成区的最新划定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日起《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德庆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德府〔2014〕14号)废止. 德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