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11-04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大通县 8・01 危险化学品致人中毒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青安办函〔2018〕1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指导、督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领域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市安监局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备案. 此复.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大通县 8・01 危险化学品致人中毒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1日22点30分许,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肉牛育肥基地内一辆危化品槽罐车在卸料时发生甲酸甲酯气体致人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晓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责任,做好群众疏散安抚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在查明此案的基础上,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晓容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大通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市长杨小民任组长,大通县政府、市安监局、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大通县 8・01 危险化学品致人中毒窒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了3位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一)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田家肉牛育肥基地.法定代表人:严芝福,主要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2014年12月29日大通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田家肉牛育肥基地设施农业土地流转备案通知(大土〔2014〕262号),2015年6月26日大通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下发关于建设大通县长宁镇田家肉牛育肥基地的备案通知(大农字〔2015〕130号).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 该养殖基地初始设计共建牛棚12栋,已建成牛棚8栋,4栋未完工.已建成的8栋牛棚中,其中5栋严芝福本人用于正常的牛羊养殖,1栋闲置,1栋于今年3月出租给江苏籍老板刘洪斌作为盛祥门业加工部加工装修门窗,另1栋于今年3月1日严芝福出租给河南籍老板赵进堂,赵进堂租用后作为非法储存销售场所使用,另外畜棚外围有8家建筑材料租赁站,堆放钢管、脚手架等建筑材料.
2、非法储存销售场所.主要负责人:赵进堂,赵进堂将严芝福肉牛养殖基地内闲置的一间约300平方米的牛棚以库房的性质租赁,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每年3万元,生效日期为2018年3月1日.租赁协议未注明场房租赁后的实际用途,只要求赵进堂在租赁期内不得用所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赵进堂在该场地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3、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清安,联系
电话:15076779390 ,地址: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北外环路南侧.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3日,营业期限:2010年11月3日至2030年11月2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第3类、4类2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第8类、第9类);
公司现有危货运输车辆150多辆,从业人员近360人.该企业具有危货运输经营资质.
4、银川天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金明,联系
电话:13709522882,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4-29号.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五金工具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无储存甲酸甲酯等.许可日期: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
(二)涉事故人员关系情况
1、赵进堂,非法储存销售经营场所负责人,租用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田家肉牛育肥基地牛棚进行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销售. 赵丙江,系赵进堂的父亲,在赵进堂的非法储存销售经营场所帮忙看孩子,参与槽罐车卸载工作. 邱西胜,系赵进堂妻子的哥哥,受雇于赵进堂. 柴庆玉,事故车辆车主,事故车辆驾驶员. 杨志宽,系柴庆玉妻子的弟弟,事故车辆押运员. 严芝福,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田家肉牛育肥基地法定代表人. 兰金明,银川天慧物资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朝刚,系赵进堂的三姐夫,借用银川天慧物资责任有限公司资质购买甲酸甲酯,联系车辆运往赵进堂处.
(三)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赵进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28198110116299,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寨镇韩村137号,本案死者).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3月将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田家肉牛育肥基地租到的畜棚作为销售场所,购置甲酸甲酯等危险化学品稀释制成油漆稀释剂进行销售.2018年8月1日晚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事故现场参与槽罐车卸料工作.
2、兰金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203195301130012,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沁苑小区9-2-301室),银川天慧物资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李朝刚有生意合作关系,同意李朝刚用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买卖.
3、严芝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30121198005050754,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047号),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郭家湾田家肉牛育肥基地法定代表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没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赵进堂进行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销售.
4、柴庆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2927198104206713,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于桥乡大柴村145号,本案死者,系冀JQ5815---冀JWR25半挂槽罐车涉事故车辆车主).从业资格类别: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员;
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资格证在审验有效期内,2018年7月30日,从山东淄博林淄区的同晖化工厂驾驶冀JQ5815---冀JWR25半挂槽罐车装载30吨甲酸甲酯到达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7月31日凌晨5时许,与杨志宽一同驾车从东光县出发,于8月1日21时40分许到达大通县长宁镇田家庄村赵进堂销售场所.2018年8月1日晚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事故现场参与槽罐车卸货工作.
5、邱西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08197037,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慈周寨乡林一村186号,本案死者,系赵进堂妻子邱利之兄),2018年3月到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赵进堂的非法储存销售场所上班,主要工作是将运输车辆罐体内的危险化学品卸下后分装在多个小塑料桶里进行稀释作业.2018年8月1日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事故现场参与槽罐车卸货工作.
6、赵丙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2819510918627X,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寨镇韩村137号,本案死者,系赵进堂之父),2018年6月27日到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为赵进堂照看孩子.2018年8月1日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事故现场参与槽罐车卸货作业.
7、杨志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0923198502203713,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大单镇辛店村544号,系柴庆玉内弟).涉事故车辆押运员,从业资格类别:危货运输驾驶员、危货运输押运员;
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6月4日,资格证在审验有效期内.受柴庆玉的雇佣,7月31日凌晨5时许,与柴庆玉一同驾车从东光县出发,于8月1日21时40分许到达大通县长宁镇田家庄村赵进堂非法储存销售场所.2018年8月1日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事故现场未参与槽罐车卸货工作.
8、李朝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1213627X,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张三寨镇大罡西村19号,系赵进堂之姐夫),李朝刚借用银川天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同晖分公司订购甲酸甲酯30吨并联系山东德州昌荣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刘刚,告知其需要槽罐车从山东淄博往青海西宁运送30吨甲酸甲酯,刘刚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事故车辆冀JQ5815---冀JWR25半挂槽罐车车主柴庆玉让其驾车前往同晖分公司装载30吨甲酸甲酯后运往西宁.
9、邱利(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0728198403266266,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张三寨镇韩村137号,系赵进堂妻子),2018年3月从河南老家和二哥邱西胜前往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在丈夫赵进堂的非法储存销售场所做饭和照顾三个孩子.2018年8月1日晚22点30分事故发生时,在出租房内照看小孩.
(四)运输车辆情况 该车辆分重型半挂牵引车头和重型罐式半挂车两部分.重型半挂牵引车号为冀JQ5815黄牌,牵引车底盘号:LGAG4DY30E3019272.重型罐式半挂车号冀JWR25,挂车底盘识别号:LA99CG401E0HTT663.该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常压罐体于2017年8月8日由齐河县友义罐体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QHYY-2017-0314,检测结论:所有项目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18年8月7日. 事故车辆车主为柴庆玉,登记于河北省东光县启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发证机关为:沧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证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审验有效至2018年8月7日;
经营许可范围均为: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证号分别为:冀JQ5185,冀交运管(沧字130923303510);
冀JWR25挂,冀交运管(沧字130923003271),核定吨位:33.5吨.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装载货品30.64吨,未超载.
(五)甲酸甲酯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晖分公司(以下简称同晖分公司).法人代表:卢国强,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