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11-10 |
1 环境监督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2 环境监督管理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3 环境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4 环境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5 环境监督管理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6 环境监督管理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7 环境监督管理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8 环境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9 环境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0 环境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1 环境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企、事业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2 环境监督管理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3 环境监督管理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4 环境监督管理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5 环境监督管理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6 环境监督管理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七十五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7 环境监督管理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 每月抽查一次
18 环境监督管理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企、事业单位 《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衡水市环境保护局景县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