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1-10
附件1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

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

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 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三、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四、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2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1984〕62号). 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川人发〔2008〕21号). 5.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部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具体条件的说明(川人专函〔1991〕443号). 6.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荣获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通知(川劳人险〔1984〕64号). 7.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四川省人事局关于我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川工发〔1988〕2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 9.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川人工〔1984〕72号) 10.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省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行政驻地名称的通知(川人发〔2003〕67号). 1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 12.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3〕33号). 13.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川办发〔1999〕82号).(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5.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8〕10号). 16.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部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具体条件的说明(川人专函〔199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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