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1-11
附件 河北省废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防治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 十九大 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大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 堵疏结合、打防并重 ,严格管控废铅蓄电池流向,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全面提升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防范固体废物领域环境风险,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推动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摸排废铅蓄电池来源、产生量、流向等情况,掌握全省废铅蓄电池底数,将废铅蓄电池全部纳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统,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形成 产废明晰、回收有序、利用合法、监管有力 的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市要按照相关要求,摸清辖区内铅蓄电池经营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制定清单,核算辖区内废铅蓄电池产生数量和分布,并对辖区内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处置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详见附

1、附2. 摸排重点单位.(1)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含销售网点);

(2)工矿企业、移动通信、银行服务等行业铅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源产废单位;

(3)有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汽车维修厂、汽配服务企业、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社会源产废单位. 排查内容.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重点排查铅蓄电池销售量和销售去向,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同时排查回收量.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排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与废铅蓄电池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购置数量、出入库时间;

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申报登记种类是否全面,申报登记信息是否存真实;

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接收外部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

委托处置废铅蓄电池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跨省转移是否经过行政审批;

盛装废铅蓄电池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场所是否设置相应危废识别标志;

贮存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库),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排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接收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收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是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行监测.

(二)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 环保、公安、商务、工信、工商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将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行业持续纳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查处违法排污、非法生产电池、废铅蓄电池违规回收、非法集散、非法拆解冶炼、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底前多部门联动,将集中开展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违法犯罪行动.重点打击5类违法犯罪行为:

1、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企业,将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有电池回收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汽配服务企业、维修站点等维修和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单位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无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许可证;

4、无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

5、废铅蓄电池的运输单位未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利用普通货车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业务,运输过程中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

(三)推进收集体系建设 1.建立收集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以各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可布设2至3家收集试点单位;

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可布设1~2家收集试点单位;

辛集、定州可布设1家收集试点单位;

雄安新区依托现有废铅蓄电池综合处置单位,不再新设收集试点单位.各市总收集能力不得低于产生量的1.5倍,原则上不允许跨所属设区市区域开展收集活动.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或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自愿参与的社会力量.鼓励试点单位依托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生产者责任组织联合开展试点工作. 收集试点单位应建立两级收集贮存体系――收集站和暂存点.每个试点单位在被许可的市建设1个收集站;

暂存点为收集站的下属网络,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社会源产废单位产生的零散废铅蓄电池,不得收贮工业源产废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可根据市场需要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其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统一由收集站试点单位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临时收集场所应设置收集箱;

有关设施应达到附3的条件. 建立退出机制.各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收集暂存点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回收基本要求和贮存条件,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冻结其收集资格,需要增补或退出,均应履行相应评审备案程序. 2.严格转运管理制度 收集试点单位从社会源产废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交付人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从工业源产废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以及保证运输安全的措施. 由收集试点单位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收集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四)加快利用能力建设 落实《河北省 十三五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动加快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按照 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 的思路,保障全省范围内废铅蓄电池产生量和利用处置量的匹配.列入《规划》的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可根据排查出的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加紧谋划布局和现有产业改造升级(含异地改扩建);

未列入《规划》的废铅蓄电池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规划》原则要求,结合区域废铅蓄电池分布特点,参与布局与建设,全省数量以1~2家为宜.各市要支持雄安新区产业转移和项目迁建,全面调查评估废铅蓄电池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结合本地区重金属铅排放指标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将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区域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目前有建设意向的唐山、沧州、邢台等市各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互沟通,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抢抓时间推进项目进度.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1月1日-1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和收集试点方案.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废铅蓄电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收集试点要体现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要求,并符合当地产废特点,严禁 一刀切 及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按照《河北省 十三五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有关规定,推进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各市专项整治方案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月1日-4月30日) 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全市铅蓄电池的销售情况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情况全面排查,摸清销售和产废底数,规范废铅蓄电池管理,将废铅蓄电池全部纳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分析研判,各市要对本辖区内销售和产生数量展开比对,查摆铅蓄电池的销售数量和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数量是否一致;

销售数量和产废数量两者差距较大的,要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完善举措,堵塞漏洞.要将违法案件线索深究细挖,一查到底.对一切无证经营和非法处置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处;

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严惩.各市排查整治情况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试点建设阶段(2019年2月1日-12月31日) 收集试点工作由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备案组织实施.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制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收集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试点.各市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危废经营单位管理要求纳入我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可采用生产者直接负责回收、生产者联合体负责回收、第三方代表负责回收等多种模式,确保销售、回收渠道顺畅、产废区域全覆盖.试点单位名单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试点建设;

2019年12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拟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市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尽快建成投产,并将项目有关情况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省级督查阶段(2019年2月1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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