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11-22 |
0545、YP2018JD
0689、YP2018JD0944),标示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11066的地枫皮、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170301099、161201099的地枫皮,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依法判定为劣药.
经查,上述批次药品是松山区、敖汉旗、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诊所药房抽检的,以上诊所药房均是从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经主管领导批准,2018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调查终结,现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5月12日购进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1011066的地枫皮共78kg,于2017年1月6日购进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1201099的地枫皮20kg,于2018年8月7日购进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301099的地枫皮20kg.上述药品全部销售,销售价各不相同,货值金额为2254.50元,销售所得为2254.50元. 相关证据: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8JD
0545、YP2018JD
0689、YP2018JD0944)、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资质、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资质、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资质、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流向、授权委托书、召回通知、召回情况总结. 你公司销售劣药地枫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4.50元;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254.50元3倍罚款6763.5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1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昭乌达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 月20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执 受送达单位: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食药监药罚〔2018〕80号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办公室 送达人: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受送达单位:送达日期: 年月日时分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