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30 |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南海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所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普查和确认 第三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贮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的场所.以上四项的物质和临界量以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准;
(五)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1)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2)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六)锅炉 : 1.额定蒸汽压力≥2.4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温≥120℃,且额定功率≥14MW的热水锅炉.
(七)压力容器 :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八)渡口、A级大型游乐设施、索道;
(九)其它存在重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范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如实登记建档后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报送给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 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资料档案,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普查电子台帐(软盘)送至区安监局.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各镇(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确认 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后报送给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安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填报的电子台帐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对后报区安监局. 区安监局对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电子台帐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 经复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及其相关材料,由区安监局上报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监控和跟踪检查.区安监局负责对列入区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各镇(街道)安监办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对评估确定的市级重大危险源实行铭牌警示.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的相关单位是监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已确认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及长远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九条 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报告上级部门;
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条 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和监控情况、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字认可后报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每年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的安全评估,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并签字备查,制订相应的措施、计划.在生产工艺、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之前必须进行危险分析和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属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装置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单位要按要求整改;
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送所在辖区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监控措施、监控要求等.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根据其危险程度,制订相应处理措施, 并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本地区p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计划分析,明确落实监控和整治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区安监局. 第十七条 对全区的重大危险源经评估确定后,区安监局将提请政府分批予以公布.区各有关部门对公布的重大危险源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充分兼顾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前咨询区安监局意见.
第四章 督办整治 第十八条 区安监局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核查、确认,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档案;
督促、监督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开展安全评价;
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对审核提出的问题,督促单位落实整改;
不定期地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确定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区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将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用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切实降低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的单位和个人,区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重大危险源不报的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如实上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安全 重大危险源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