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11-22
长丰县县级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

一、县安监局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1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3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生事故后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等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处罚

1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和其他规定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规作业,违章指挥,不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安全事故责任协议处罚

1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租单位或个人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区域工作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处置安全设备;

未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容器、运输工具,石油开采和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检测、检验合格的

2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非法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违法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畅通的出口

3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5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重大隐患排除过程无法保证人员安全,未撤出作业人员、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112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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