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1-24
潍高安监发〔2018〕6号 潍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监察大队、各科室,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各钢铁企业: 现将《高新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冬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

潍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高新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6号)要求,坚决遏制钢铁企业(含铸造,下同)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 双体系 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

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含铸造,下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企业自查阶段(第一季度) 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大队、各科室要按照职责并结合《潍坊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两体系一平台 建设分工包靠制度的通知》(潍高安监发〔2017〕30号)中的分工包靠安排,各街道、发展区安监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重新梳理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 双体系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 五落实 ,确保整改到位.请大队、各科室,各安监所汇总整理辖区内钢铁企业《企业自查表》,于3月25日前,报送区安监局工商贸科. 为督促指导全区钢铁企业更好的开展本次专项行动和 双体系 建设,省、市、区安监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冶金行业省级标杆企业及相关专家对全省钢铁企业 双体系 建设等情况逐一进行安全评估,请对评估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省、市安监局将定期调度评估情况,并对 双体系 建设进展缓慢、工作不扎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禁用设备的企业实施重点关注.

(二)安监部门执法检查与验收阶段(第

二、三季度) 大队、各科室,各安监所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2),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

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 地条钢 情况的,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大队、各科室,各安监所要在第二季度完成对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并于6月28日前,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报区安监局工商贸科.

(三)市际交互核验和省安监局执法检查阶段(第四季度) 从10月份开始,省安监局将组织市际交互核验,由各有关市组成核验组,聘请专家参加,对被检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核验(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5).各核验组将逐个核验被检市钢铁企业,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验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工商贸处.省安监局已将本次专项行动列入全年执法检查重点,并计划在第四季度组织全覆盖执法检查.大队、各科室,各安监所要积极做好迎查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另外,按照总局安监总管四〔2018〕6号通知要求,江苏省安监局将于第四季度对我省进行核验,核验比例不低于50%,请提前做好迎检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袁涛、左启伟,联系

电话:8191381,

邮箱:[email protected] . 附件:1.钢铁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市际交互核验任务安排表 4.《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潍安监字 〔2018〕18号) 附件1 钢铁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填表时间: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高炉(m3) 转炉(吨) 电炉(吨) 煤气柜(万立方米) 自查内容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否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否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否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是否高温熔 融金属 高温熔 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否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是否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是否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是否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是否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是否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是否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是否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是否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是否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是否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是否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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