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1-28
附件一: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修订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对生产单位取得相关许可后,由实施许可单位对取得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的具体规范另行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按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检单位,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市、县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级监管部门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执行;

(二)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上级监管部门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对下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开展督查. 其中,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安全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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