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11-28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造纸制浆设备和纺织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济宁华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兆福 联系人 房爱春 通讯地址 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南、嘉城路东 联系电话
13963725781 传真 邮政编码
272400 建设地点 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南、嘉城路东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 C3541 占地面积 (平方米)
63404 绿化面积 (平方米)
9100 总投资 (万元)
3500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73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1% 评价经费 (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2017.11 工程内容及规模: 造纸制浆设备和纺织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由济宁华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投资3500万元建设,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634049m2,建设地点位于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南、嘉城路东(地理位置见附图1),项目劳动定员65人,年生产天数为300天,单班8小时工作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部令[2017]第44号),本项目工作漆为水性漆,属于 二十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中的
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的 其他( 仅组装的除外) ,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济宁华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我单位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生产能力、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及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收集了建设项目及周围地区的有关资料,通过分析研究,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2016年9月1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17]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施行);
5、《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
三、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 限制类 及 淘汰类 中规定的项目类别,为允许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经核实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目录,属于允许设备.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四、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南、嘉城路东,项目周围均为厂房,为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书见附件3),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1. 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相关规定,分析可知该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项目,也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用地项目;
项目用地符合《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建设厅 2007年6月11日)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五、项目平面布置 项目大门在西侧,办公室等辅助用房位于厂区西北角,办公室东侧为机加工车间,厂区南部自西往东依次为食堂、焊接车间、总装车间,其中喷漆房在总装车间的东南角.厂区内各建筑分布紧凑,用地节约,便于生产,项目平面布置较为合理.本项目平面布置详见附图2.
六、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 为增加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山东省环保厅制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本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的符合性见表1-1. 表1-1 本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相符性分析 原则 具体要求 该工程情况 符合性
一、基本原则
(一)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 5.已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迁入,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不予审批. 该工程不属于重点行业,且该项目用地规划符合济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
(二)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部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 行相关环评工作.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有环境风险评价章节. 符合
(三)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 根据鲁环评函〔2017〕101号,济宁市排放氮氧化物的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区域限批,该项目无氮氧化物的产生,故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 符合
(四)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 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允许建设行业. 项目建设位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符合
(五)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 治、用、保 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 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 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 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指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嘉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
二、重点行业其它原则
(一)涉及重金属排放 1.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要求严格把关,必须有市一级区域产业布局规划,重点区域还必须有市一级污染防治规划,其规划必须通过规划环评审批. 2.遵循按照 以大代小 、 以新带老 以及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 等量置换 或 减量置换 原则,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来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指标,实现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3.要科学确定涉及重金属排放项目的环境安全防护距离. 4.对涉及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选址,市、县环保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 5.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与处理发展规 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 该工程不属于重点行业. 符合
(二)造纸等高耗水行业 造纸行业必须符合省级造纸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
(三)石油化工行业 1.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