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12-04 |
清单共确认市设权力事项308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29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其他5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行使权力.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设权力事项清单,遵循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
二、清单内容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各有关部门权力事项确需调整的,要及时报县审改办,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统一调整.未经按相关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调整清单.
三、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监管.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权力运行监管,按照 审批监管并重 以及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 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违规审批应承担的责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违规必追责,实现权责一致. 清单内容登录睢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网址:http://www.cnsn.gov.cn/)或睢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站(
网址:http://www.cnsn.gov.cn/app/template/department?department_Id=5611eb15260249f1813138577f1bf22f)查询.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发: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睢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徐州市市设县级权力事项清单 总序号 实施部门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法律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县级序号 县级
1 县公安局 对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对火灾危险性、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灭火器材位置及其使用方法进行提示. 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的
1 对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逾期未改的处罚
2 县公安局 对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
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
2 对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逾期未改的处罚
3 县公安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大尺寸、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一)单层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二)客运车站的候车室、民用机场的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三)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
(四)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及运行区间. 前款大尺寸的标准为疏散指示标志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厘米、长度应当不小于六十厘米,安全出口标志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厘米、长度应当不小于八十厘米. 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的.
3 对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4 县公安局 对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项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第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4 对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逾期未改的处罚
5 县公安局 对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逾期未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条 宾馆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 第四十五条第
(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宾馆客房内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的.
5 对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逾期未改的处罚
6 县公安局 对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或者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未改用常开式防火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火门设置常开式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的,应当改用常开式防火门;
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或者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未改用常开式防火门的.
6 对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或者设置常闭式防火门无法保持常闭,未改用常开式防火门的处罚
7 县公安局 对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依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厂房、库房,采用自然排烟的,应当设置自动排烟窗. 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
7 对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处罚
8 县公安局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第
(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8 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9 县公安局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逃生救助装备等应急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 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不燃性或者难燃性的材料;
车站非商业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商铺;
地面设施应当设有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第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