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1-30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昆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作政策解读:

一、起草《通告》的必要性 近年来昆明市城市交通发展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带来交通拥堵及环境污染等问题.

根据市环保局《关于昆明主城空气质量相关情况的报告》分析,目前影响我市主城区空气质量的要素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工业生产、交通运行、市民生活等方面.交通运行过程中,机动车尾气排放产生的PM2.

5、NO2等物质已成为影响我市主城区空气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特别是高污染机动车(黄标车),即: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运行过程排放的汽车尾气中PM2.

5、NO2等物质的含量,已超出了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特别是高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限制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

二、《通告》起草过程 2018年8月以来,根据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程序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10日至19日在两个单位门户网站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众对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起草的《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8月17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邀请市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法制办、市维稳办以及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的法律、交通管理、社会维稳、交通工程、环境保护专家从限制措施可行性、社会风险性、公平竞争性等方面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系统论证和研究.会议认为: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公安局(征求意见稿)》中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的限制措施(即: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禁止2005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进入我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我市主城区二环东路(含)、二环南路(含)、二环西路(含)、二环北路(含)围合范围以内区域的道路行驶).《通告》内容为属于临时性管理措施,可以通过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通告的方式对社会发布实施. 2018年8月20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