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11-30 |
一、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事先(听证)告知事项及你单位(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经查: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天生桥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产业园,主要从事废矿物油的收集、贮存、利用,建设一条30000t/a废机油再生基础油润滑油生产线,2016年4月29日获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机油再生基础油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48号),2018年2月2日获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云环函〔2018〕55号),并取得《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Y530113012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05948701X9. 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为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设立的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点,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云南吉祥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仓库,主要从事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占地面积70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5月委托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9月30日获得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地区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官环评复〔2017〕117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MX2783B. 2018年6月30日,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设有废矿物油储存罐4个(总容积60立方米,其中20立方米容积2个,10立方米容积2个),应急罐1个(容积20立方米),其中一个废矿物油储存罐内存有废矿物油约2吨,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运输车抽至该罐,车牌号为云AB7695,驾驶员袁金华,身份证号为:530111197712202330,该罐内的废矿物油主要用于验收监测时,监测公司对该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点厂界内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其余3个废矿物油储存罐和应急罐内无废矿物油.该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点还建设有废油收集池一个,容积约0.3立方米,环评报告要求建设废油收集池容积为0.5立方米;
并建设有事故收集池,容量为14立方米,环评报告要求建设事故收集池容积为20立方米. 现场调查核实,平时该废矿物油收集、储存中转点会停放两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其中一辆车牌号为:云AB7695,另一辆车牌号为:云A0Q7K7,驾驶员袁金华,身份证号:530111197712202330,押运员卜彦良,身份证号为:530125197410010438,该车辆为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废矿物油的车辆,停放于该点便于驾驶员休息.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2018年3月31日建设完工以来,未从事废矿物油的收集、储存工作,未按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对废油收集池和事故收集池采取有效的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的措施. 环境违法事实: 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项目 废油收集池和事故收集池 未采取有效的危险废物(固废)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防范措施;
2.你(当事人)该项目未取得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活动. 证据材料 1.《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据. 法律依据:当事人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之规定. 事先(听证)告知事项及你单位(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等法律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05日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相关文书.对你(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进行拟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伍万陆仟伍佰元(56500元)人民币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其中:1.对该项目 废油收集池和事故收集池 未采取有效的危险废物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防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伍万元(50000元);
2. 未取得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核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贮存废矿物油约2吨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7月3日16时37分至16时44分经67189637与法定代表人何光彦电话询问,每吨废机油约合人民币1300元人民币)拟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0元,拟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罚款3900元人民币.)同时告知了你(当事人)拥有的相关权利事项及期限. 2018年7月6日,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放弃听证权利事项).申辩要点概要:①你(当事人)认为:云南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经营专业化子公司;
②对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拟处罚数额罚款不提出申辩意见,但请求从轻处罚;
③对拟处6500元部分的罚款,因属用于监测之用,希望不予处罚;
④自即日起认真落实改正要求,依法完成改正后方恢复经营. 此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你(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足以改变我局对你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对你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请求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履行方式及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