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12-02 |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区柱强冰鲜店销售的鸡蛋
(一)鸡蛋(购进日期:2017年7月26日),检验结果检出恩诺沙星.
(二)佛山市高明区柱强冰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柱强冰鲜店没收违法所得6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1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42号.
二、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使用的食用植物油
(一)食用植物油(生产日期2017-5-20,规格:40斤/桶),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超标.
(二)佛山市高明恒威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法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证件资料、购进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45号.
三、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市场内李健波销售的沙虾
(一)沙虾(购进日期:2017年8月21日),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
(二)李健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法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证件资料、购进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19号.
四、佛山市高明区拉记石磨肠粉店使用的大米
(一)大米(购进日期:2017年8月24日),检验结果镉含量超标.
(二)佛山市高明区拉记石磨肠粉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法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证件资料、购进单据、出厂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87号.
五、佛山市高明区万胜餐厅经营的黄希鲮鱼刺身
(一)黄希鲮鱼刺身(生产日期2017-8-24),检验结果菌落总数超标.
(二)佛山市高明区万胜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万胜餐厅没收违法所得6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65号.
(三)经复查,佛山市高明区万胜餐厅已加强卫生管理,计划再次抽检.
六、佛山市高明区福客林茶居经营的草鱼刺身
(一)草鱼刺身(生产日期2017-8-29),检验结果菌落总数超标.
(二)佛山市高明区福客林茶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福客林茶居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74号.
(三)经复查,佛山市高明区福客林茶居已加强卫生管理,计划再次抽检.
七、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高明银海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蛋黄莲蓉月饼
(一)蛋黄莲蓉月饼(生产日期2017年9月1日,规格320克(80克*4个)/盒),检验结果防腐剂(山梨酸、丙酸、脱氢乙酸)各自用量与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二)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高明银海广场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高明银海广场分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46号.
八、佛山市高明区茂旺副食商行销售的盐h鸡调味粉和银丝米粉
(一)盐h鸡调味粉和银丝米粉
(二)佛山市高明区茂旺副食商行批发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免予处罚.明市监综三处字〔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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