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12-03 |
一、企业和人员管理 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严禁使用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合格后持证上岗.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有相应的评审记录.技术合同或合同中的技术条款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确认. 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与生产和施工进度同步进行.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7.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负责. 8.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等过程中,严禁加水. 9.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安装生产数据传输系统、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及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且应与市主管部门联网.
二、材料管理 1.通用要求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2)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存档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记录. (4)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等信息. (5)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水泥 (1)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工作所需环境要求确定.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用其他品种水泥;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当使用碱活性集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2)预拌混凝土应使用质量稳定的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散装水泥,且应相对固定水泥厂家. (3)水泥进入搅拌站(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应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牌号分别储存在专用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识:当贮仓更换水泥品种或强度等级时,应事先对该贮仓进行清仓处理. (4)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 (5)使用中对水泥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硫铝酸盐水泥超过45d) 时,必须重新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集料 (1)粗、细集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当使用其他品种集料或用于有特殊要求混凝土的集料,尚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且通过试验确定. (2)预拌混凝土所用集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集料.当细集料采用人工砂且级配较差时,可与天然砂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3)集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试.细集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粗集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同厂家、同规格的集料不超过400m?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集料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4)当工程设计有要求时,应对集料进行碱活性检验,待验证对混凝土的质量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使用的集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5)在使用海砂以及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对氯离子含量有要求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其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严禁使用未经技术处理的海砂. 4.掺合料 (1)预拌混凝土中可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 (2)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宜采用I级或Ⅱ级,Ⅲ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5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C类粉煤灰. (3)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 (4)沸石粉、硅灰等其他矿物掺合料使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试验确定. (6)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粒化高炉矿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 (7)粉煤灰及矿物掺合料应按其厂别、品种分批进行进场检验.粉煤灰或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按每20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亦为一个检验批;
硅灰应按每30t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t亦为一个检验批. (8)选用粉煤灰及矿物掺合料时,应通过混凝土配合比系统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混凝土用水 (1)拌合混凝土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2)对混凝土搅拌设备及运输设备的冲洗水,应通过试验证明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作为混凝土部分拌合水. 6.外加剂 (1)外加剂进入搅拌站(厂)时,应按不同厂家、品种分别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外加剂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并防止日晰、浸水、渗漏,避免受到污染或造成环境污染.对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变质,对液体外加剂应防止沉淀离析. (2)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均质性两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均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外加剂进入搅拌站(厂)时,应按不同品种分批进行检验,检验批的数量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但不宜超过50t.防冻剂应有3C认证. (3)对超过保质期的外加剂,必须重新复验,必要时送有法定资质的省、市级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在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时,外加剂应与水泥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其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三、试验管理 1.通用要求 (1)试验室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2)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试件成型记录要统
一、连续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3)当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上报试验室主任,并通知生产、材料等相关部门进行隔离,对其采取技术措施或退货处理. (4)试验室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配合比设计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5)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
对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的试样,试验完成后留置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 (6)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使用企业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 2.配合比设计 (1)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品质、设计强度等级、耐久性以及施工工艺对工作性的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执行.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试验室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工程部位以及不同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比试验与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应一致. (3)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混凝土性能要求选择相应品种的外加剂,并进行相容性试验. (4)试配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表观密度等相关性能指标,并对混凝土的工作性进行简要描述. (5)试配时应测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值,并对经调整达到设计坍落度时的混凝土进行强度试验. (6)试配的混凝土应有28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宜有60d或90d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7)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根据生产管理水平及强度统计结果确定,并满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要求. (8)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a.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时;
b.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3.配合比使用 (1)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常用的原材料,设计不同强度等级的常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并经试验室主任批准后备用. (2)备用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试验室主任应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的结果予以调整. (3)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由试验室主任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人员参加,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验证配合比.
四、生产管理 1.通用要求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合同签订、材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