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2-04 |
代表人:莫发勇,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方世长,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杰,市长. 第三人: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五组(小地名 坡脚组 ). 代表人:张友伦,组长. 申请人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尾所组因与第三人丰都村五组林权纠纷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兴府〔2002〕58号),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2年3月16日依法已予受理,经过书面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的征用补偿款明确归申请人所有.并称:被申请人将争议的林地权属处理给第三人丰都村五组证据不足.事实是,争议的林地是1956年至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黄钱氏和黄德兴作价入社归申请人所在村集体所有的,1963年 四固定 时争议的林地分给申请人尾所组,之后由申请人经营管理,1983年开展林业 三定 时,申请人对争议的林地办理了《兴义县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承包手则》.第三人争林地的权利没有合法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尊重 四固定 历史和林业 三定 政策,是为第三人丰都村五组 清根源 、 继祖业 找理由.只要查清在 四固定 时争议的林地是划分给哪个组就能分清案件是非.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错误,其
一、第三人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主张的林地与争议处系同一林地,不符合林业部1996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定;
其
二、林地争议双方所持有的证据也不符合1993年《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因此也不能适用该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或公告,申请人村民2012年2月28日才从现任组长莫发勇处得到被申请人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复印件,才知道被申请人处理决定的内容,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兴府〔2002〕58号)的文件标题已指明了主送单位是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抄送单位是州人民政府、州信访局、桔山镇政府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是发给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丰都村五组也证明收到该处理决定的.被答辩人(复议申请人)超过复议时限近十年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人答辩称:兴义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处理决定合法有效.处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尾所组拿着处理决定书到政府找领导反映过,并且已经将处理给其的林地征用补偿款从镇财政所领取,因此,申请人称不知道处理决定是不合实际的. 经审理查明:争议的林地位于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尾所组(以前叫迅浩安马九组)与五组(坡脚组、又叫猴场)之间的平山顶石坡湾(地名)中段.该林地解放前属于居住在丰都安马组的黄德兴大家庭所有,黄德兴解放前从安马入赘到坡脚组范家(之后一直居住在坡脚组),临近解放时,黄德兴在安马的兄弟及亲属几人发病在短时间内相继死亡(幸存二嫂黄钱氏),黄德兴承担安葬任务后明确黄家家产归黄德兴所有,后黄德兴将上述山林中上部分邻近屋基背后的一片分给黄钱氏作生活柴火之用.1956年至1957年 合作化 时,迅浩大队森林评价登记册上记载: 尾所队石坡上半和李国荣家松林、茶林评价金额220元 ;
丰都社林木折价统计表上记载: 黄茂荣(黄德兴之子)社员投资林木折价25元 、 黄茂会(黄德兴之女)安马一幅25元 . 四固定 后也各自管理.1965年至1999年,第三人出资先后请王大荣、姚世栋、孙明原、荀明凯等人对黄茂荣投资折价的林木进行看守.1982年12月28日,兴义县丰都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的坡脚生产队《兴义县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承包手则》上记载: 地名为安马平山顶,面积120亩,上至林场、下抵尾所松林沟界、左至林场松林、右至安马潮子大沟.1983年1月12日,兴义县丰都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的尾所
一、二生产队《兴义县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承包手则》上记载的地名为安马平山顶松林,面积有改变情况,四至界线也有涂改情况.同年3月中旬,尾所村民砍伐坡脚生产队管理的林子产生纠纷,1984年3月16日坡脚组书面提出控告要求解决,经当时的丰都乡政府调查了解后决定黄德兴家折价投资入社的林权应归坡脚组,并于1984年4月19日制作《关于坡脚组与尾所组平山顶松林纠纷处理意见》和绘制林权范围图纸予以固定.并在处理意见中书面告知,如果尾所组对处理情况有不同意见,可以于1984年4月5日起到6月5日止申诉,不申诉或者申诉无效,坡脚组才有权处理林子.处理意见书载明当时参与解决的村组干部中,迅浩村有:仁文方、杨光友、莫仕俊、娄文德;
丰都村有:彭佐书、王先祥、仁发德、黄茂昌、范国昌.之后,尾所组未申诉.后因兴义飞机场建设需要征用该处林地,尾所组对林地权属提出异议,2000年9月兴义市机场建设工作指挥部组织双方村组干部现场进行地界认定,争议面积为9.7亩,其中被征用4.52亩(未征用5.18亩).经机场建设工作指挥部和桔山镇政府进行调查后认为应维持丰都乡政府1984年4月《关于坡脚组与尾所组平山顶松林纠纷处理意见》,并多次组织调解,但未成功.兴义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于2002年8月16日作出《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兴府〔2002〕58号):
1、兴义机场航站区已征用林地51.703亩,有4.52亩为争议林地,剩余的47.183亩林地权属归丰都村五组.
2、争议林地面积共9.7亩,其中已被机场征用的4.52亩林地权归迅浩村尾所组,未被征用的5.18亩林地权属归丰都村五组.并依法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处理决定作出后,双方都没有在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桔山财政所便按处理决定明确的面积将林地征用补偿款以存折形式发给当事人,迅浩村尾所组认为处理决定不合继续向机场建设工作指挥部等反映,指挥部等部门又组织双方案外调解未成功,桔山财政所和丰都村委会将已发给的补偿款存折拿回保管,至今双方都未领取.2012年3月20日,申请人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丰都村尾所组以未收到兴义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兴府〔2002〕58号)以及对处理决定不服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丰都乡政府1984年4月19日制作的《关于坡脚组与尾所组平山顶松林纠纷处理意见》和绘制林权范围图纸一份,证明纠纷经乡政府处理过,并且告诉过申诉时限.
2、兴义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兴府〔2002〕58号)一份,证明纠纷经市人民政府处理过.
3、1956年至1957年 合作化 时,迅浩大队森林评价登记册和丰都社林木折价统计表各一份,证明争议地社员林木折价入社归属情况.
4、1982年12月和1983年1月,兴义县丰都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的五组和尾所
一、二生产队的《兴义县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承包手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各自有山林承包手则,但尾所组的有涂改情况.
5、五组发给守林报酬的收据12张,证明请人看守林木.
6、对姚安文、王殷勤、黄荣顶(机场建设工作指挥部等部门工作人员)、申明厚(原丰都乡干部)、彭佐书(丰都村历任支部书记)、王大洪、王大荣、王显华(五组历任组长)、黄茂荣、黄茂会、黄茂昌(五组知情人代表)、张殿成、任文方、肖曹云(原迅浩村干部)、杨光友、莫发勇(尾所组组长)、荀明凯等人的调查笔录,证明案件经调查了解. 本机关认为:从证据方面看,其
一、1956年至1957年 合作化 时,迅浩大队森林评价登记册上记载: 尾所队石坡上半和李国荣家松林、茶林评价金额220元 ;
丰都社林木折价统计表上记载: 黄茂荣(黄德兴之子)社员投资林木折价25元 、 黄茂会(黄德兴之女)安马一幅25元 .该两份证据属合法有效的原始书证,证明石坡上半和李国荣家松林、茶林权属评价归入尾所组,黄德兴的林木权属是折价入丰都坡脚组(因黄德兴入赘到坡脚组). 四固定 时没有书面证据记载黄德兴折价归入丰都坡脚的林木权属是固定给尾所组,因此,申请人主张黄德兴的林木权属在 四固定 时是明确给尾所组的事实不能成立.其
二、争议双方各自提供1982年和1983年 林业三定 时兴义县丰都公社管理委员会盖章的《兴义县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承包手则》各一份,其中,坡脚组的山林承包手则面积、界线清楚;
而尾所组的承包手则有涂改情况,不能有效证明其承包的面积和界线.其
三、丰都乡政府1984年4月《关于坡脚组与尾所组平山顶松林纠纷处理意见》,证明纠纷经乡政府调查处理,在告知的申诉时限内没有任何一方申诉,该处理意见早已生效.其
四、坡脚组发给守林报酬的收据,证明多年来坡脚组请人看守林木的事实存在.其
五、对当事人、证人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申请人兴义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桔山镇迅浩村尾所组与丰都村五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是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后作出的,并且该处理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尾所组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之后申请人找过机场建设指挥部反映意见,指挥部亦作过案外调解工作,而且桔山财政所和丰都村委会是因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意见才将已发给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