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228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聚龙机械铸造厂(经营者:黄龙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6月建成通用设备制造业生产项目,主要从事铸造生产.

铸造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石英砂、煤粉、陶土)→混砂→造型制模→金属熔炼(钢铁、生铁)→浇注→抛丸打磨→成品;

主要使用生产设备为混砂机1台、抛丸机4台、电炉3台、热处理电阻炉1台、射芯机4台(2用2备)、横吊7台、铲车1台、起重机1台(停用)、配套电房1间.主要原材料为石英砂、煤粉、陶土、钢铁、生铁. 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生产废气、生活废水,混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配套布袋收集、抛丸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配套脉冲除尘,生产废气配套布袋除尘治理设施,生活废水配套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2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露天堆放危险废物(重量为18.5kg的树脂空桶36个、重量为2kg的涂料空桶48个、重量为1kg的废油漆空桶4个),上述危险废物(树脂空桶、涂料空桶、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点未设置围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等符合环保规范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危险废物(树脂空桶、涂料空桶、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点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05号),同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本局于2018年6月22日来该厂查过例行工作检查,随后对该厂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南环责改】20180000369号,要求该厂整改完毕后,把整改点拍照上传本局,该厂在接到该通知书后,立即着手进行了整改,并按要求把整改后的现场图片上传反馈给了本局,但在8月3日时收到了本局寄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105号),给予该厂3万元的处罚,后经该厂内部查实发现那段时间厂里工作人员在上传图片时,出现疏忽失误,漏传了应该要上传的树脂油空桶、涂料空桶核油漆空桶的堆放整改后图片(本局在6月22日检查发现堆放在桥底下的树脂空桶、涂料空桶核油漆空桶是准备让供货商回收拉走,随后供货商已经把全部空桶拉走回用了,工作人员就误以为不需上传了).希望本局撤销对该厂的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危险废物(树脂空桶、涂料空桶、废油漆空桶)露天堆放点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第19(2)(A)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聚龙机械铸造厂(经营者:黄龙善)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聚龙机械铸造厂(经营者:黄龙善)罚款2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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