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12-04
附件2: 督查日期: 年月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审核清理省级复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责人:签字)市局陪同督查人员(签字)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方式及要求 现场复核结论 不符合请在此说明 符合 不符合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1.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现场查验有效期内的原件,并记录相关证、牌的编号. 2.工商营业执照.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5.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现场核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法人身份证、生产地址,应相符. 6.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具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且环境监测报告结果符合排放标准的,为符合. 检疫要求 7.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现场查验动检人员工作证件 8.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现场查验以下3个时间段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2年4月份、2012年6月份和现场督查时3天内的检疫证明和验收账记录.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9.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现场查验政府批复函,并记录批复函编号. 水源条件 10.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查验一年内法定机构检测出具的《生产用水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应为GB5749-2006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表1水质常规指标中规定的内容 建筑规定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现场查验 平面布局 12.运送活畜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现场查验 13.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现场查验 14.厂区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车间间隔一定距离. 现场查验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15.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等. 现场查验 屠宰设施 16.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 现场查验 设施要求 无害化设施 17.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18.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现场查验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19.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现场查验 运输工具 20.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现场查验 无害化处理设备 21.应有焚烧炉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人员要求 屠宰技术人员 22.应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10%抽样比例) 检验人员 23.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24.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查验以下3个时间段的记录:2012年4月份、2012年6月份和现场督查时3天内的记录.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 25.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查验以下3个时间段的记录:2011年12月份、2012年4月份和现场督查时三天内的记录. 26.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现场查验以下3个时间段的记录:2011年12月份、2012年4月份和现场督查时三天内的记录. 27.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现场查验 28.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现场查验 29.应当建立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现场查验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30.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 现场查验 31.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和检疫 岗位 32.(1)宰前检验岗位应有: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2)检疫岗位应有:宰前检查、宰后头蹄及体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旋毛虫检查、复检、结果处理. 现场查验 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方式 33.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现场查验 章、证使用 34.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

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现场查验 35.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现场查验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36.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场查验以下3个时间段的记录:2011年12月份、2012年4月份和现场督查时三天内的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和无害化处理相关内容应对应) 注:

1、督查结果:重点规定20项,其中符合 项、不符合 项;

一般性规定16项,其中其中符合 项、不符合 项,总计36项.

2、在审核清理工作中,该厂(场)共投入 万元用于达标改造,其中屠宰设施与设备改造 万元,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改造 万元,无害化处理设备改造 万元,环保设施改造 万元,检疫设备改造 万元(查验原件、提供发票复印件).

3、为重点规定 督查组成员(签字)督查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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